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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这些国有单位的内部机构、部门一般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刑法理论上对该罪的主体有不同的看法,代表性的是以下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自然人犯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是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单位犯罪的某些特点,但是这种犯罪并不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本单位个人谋取非法利益①。第二种观点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应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而且自然人构成犯罪还要以单位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②。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而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犯罪主体,只是受刑主体③。结合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三种观点与刑法典中的规定相符。 copyright paper51.com

在笔者看来,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看某种犯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要看刑法条文中的具体规定,在现行刑法典的分则条文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典型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如《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双罚制,如《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则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刑法典中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自然人。这一规定是否违反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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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刑法把本罪规定为单罚制的理由在于单位本身并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但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出版的诸多刑法学术著作和论文中,一般认为,所谓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这种概念认为单位犯罪有以下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强调单位犯罪必须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强调单位犯罪是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依据这一概念去理解,私分国有资产罪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1、私分国有资产罪没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因为从行为的后果上看,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最终由该单位的自然人非法获得,单位的自身利益受到了非法侵害,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直接受害者。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实际是借用单位名义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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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总则将单位犯罪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并没有定义项,不符合下定义的特征,根据法律逻辑,定义是由被定义概念、定义概念和联结词三部分组成。被定义概念就是通过定义概念揭示其内涵的概念。定义概念就是通过被定义概念揭示其内涵的概念。被定义概念和定义概念是定义的两个主要部分,它们靠定义的联结词联结起来。联结词通常是“就是”或“是”。在法律学科中,定义常用“是指”作联结词。那么单位犯罪应该定义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刑法处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不符合下定义的基本要求。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鉴于以上所阐述的内容,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是《刑法》第31条“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把本罪规定为单罚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综合性条款的设立在法律上是很严谨的。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惩戒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笔者也认为应该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来限定主体,所以完全赞同有些学者的建议,即将该罪的主体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把“其他经营、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也纳入犯罪主体的原因在于,如果只有上述的五类主体,无法制裁当前不断出现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私分行为,如某村委会集体决定将用于修建村小学教学楼和公路建设的国家拨款20万元私分给村民;某国家控股50%的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将公司的资金50万元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只有加入了这三类主体才有利于国有资产得到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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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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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客体,刑法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观点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财产所有权④;观点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⑤;观点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有资产所有权⑥。在这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后两种观点则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根据刑法典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⑦。依据这一观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一客体。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关键是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还是直接侵害了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就私分国有资产罪而言,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不但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且这种犯罪从行为方式上说,又是一种严重的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所以说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笔者认为该种提法存在缺陷,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而贪污贿赂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主要客体决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刑法中的归属”,根据《新刑法条文释义(下)》,因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则该客体也就是主要客体,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那么私分国有资产罪应该被归入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从中,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以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作为主要客体,而将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次要客体也不恰当。国家财产的内涵要大于国有资产的内涵(就其具体内容,笔者在下面一个问题中将进行明确地阐述)。所以,笔者认为比较恰当的理解是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理解为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copyright paper51.com

在阐述下一个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区别开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很有必要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和具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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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 copyright paper51.com

根据《新刑法条文释义(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而赞同赵秉志教授的观点,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⑧。主要原因如下:1、财产和资产是有区别的。资产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⑨。财产是指权利主体所占有的包括经济资源在内的物质财富以及与物质财富有直接关系的但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益的总称。只有当财产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增值要求且成为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时,才被称作资产。由此可见,财产的范围远远大于资产。2、修订后的刑法典首次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在刑法典的总则中出现了国有财产的概念,在分则中又提出了国有资产的概念,一部刑法典中提出了这样两个概念,是因为立法者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分别,还是因为立法用语不够严谨?因为存在疑惑,所以从多方面进行查找,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的含义基本相同,指我国境内外、各个领域、各种形态的,属于全民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资源,既包括增值型和经营型国有资产,又包括非增值型和非经营型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增值型和经营型国有资产,即指资产的权利主体为取得一定经济效益而投入到经营性活动中各种形态的资产。结合前面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有关表述来看,国有资产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概念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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