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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出现是社会民主法制的必然要求和法治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发展。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阶段,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希望获得帮助,以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控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是保护这些权利的重要途径,实现控辩关系的平衡。 http://www.paper51.com

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角色定位 paper51.com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①]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由于立法的保守和缺陷,致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诉讼职能不完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里我们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在我国现阶段公民的法治观念低下,是否人人都明确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每个公民不知道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律师又怎么能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诉法第96条还规定了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里并没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以种种原因无限扩大案件的涉秘范围,剥夺了律师的权利,更使得犯罪嫌疑人处于控辩严重失衡的境地。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实施,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刑事诉讼法96条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也没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律师究竟是以何种身份参与到刑事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等,对律师没有明确的定位。一方面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角色,要看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而定。侦查阶段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和部分,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主体能力不足和行使辩护权的支持。另一方面,律师如果对侦查权不能形成有效的防御,则会导致辩护职能的缺位,使控辩平衡倾向控诉一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各国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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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 http://www.paper51.com

在英国,无论是由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还是由政府直接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事务律师都是侦查程序极为重要的参与者。1.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24小时以内,律师必须介入。2.审讯时,律师必须自始至终地在场。3.律师有秘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会见时不得有其他人的干扰。4.律师还有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的权利。5.如果律师发现警察在羁押时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律师可以先就此问题通过行政诉讼状控告警察,由法官审查警察羁押审讯程序上的合法性。[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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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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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律师一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就可以参与一系列对其委托人的侦查活动。律师可以随时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秘密的会见和通信联络,警察不得在场和监听,也不得强迫律师或嫌疑人泄露这些会见和联络的内容。警察在对嫌疑人讯问之前或者讯问过程中,嫌疑人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的,警察都只能等待辩护律师到场后再进行讯问。在美国的侦查程序中,律师具有广泛的申请在场的权利,还拥有调查取证权。[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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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被指控犯有重罪,案件证据和事实情节极为复杂,被告人无法自行辩护等,法院将为那些无力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在德国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有权参与一系列由法官主持的诉讼活动。在检察官主持进行讯问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辩护律师也有权在场,并为后者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官询问证人、鉴定人时,辩护律师、被告人与检察官也可以在场参与。在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④]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四)法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 paper51.com

嫌疑人一旦受到拘留,就有权与自己信任的人进行联系,并有权获得自己委托的律师的法律帮助。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在被拘留20小时以后,就有权与自己的律师进行秘密的会见。但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不得超过30分钟,律师在司法警察讯问嫌疑人时,也无权到场。不过,在检查官和预审法官对重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中,嫌疑人的律师则可以始终在场。但法国刑事改革的动态也加强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律师有了更大的诉讼参与权,从而弥补了侦查阶段绝对私密性可能带来的弊病。[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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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以上五个国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可以得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秘密会见权、查阅权、在场权、取保候审权、调查取证权、录音、录像和拍照权,律师处于辩护人的角色。 paper51.com

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一规定严重损害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秘密会见权,究其原因是我国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律师的会见权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难以行使完整的辩护职能;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忽略了对侦查阶段律师的查阅权,而国外对律师的查阅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再考察我国对在场权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享有的在场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刑诉法96条没能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法律赋予律师的全面调查取证权是实现控辩平衡的要求,也是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同时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享有录音、录像和拍照权也没有作明确规定,致使辩护律师无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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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应把律师的角色认定为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⑥]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要。首先,辩护人能够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缺陷,从而使得辩护权更好的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辩护人的活动能够协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再次,辩护人的活动可以使审判活动更好地发挥教育作用。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案件,不仅有利于收集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而且有利于辩护方与控诉方之间权利不至于失衡,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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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几项权利,法律咨询、会见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这些权利都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人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这里明确规定了律师是以辩护人的身份行使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是整个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也是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审判阶段的辩护权是统一的。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积极行使自身追诉的职能,为惩罚犯罪积极搜寻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出于职业的本能,侦查机关不希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被辩护方掌握,这样就采取一些不法手段阻挠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辩护方在侦查阶段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样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这种先天的不足就更加明显。审判程序中要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形成控辩双方的对抗,由于侦查阶段的不平等,在审查起诉时,律师再怎么调查取证也只有从侦查机关的证据中提取,而恰恰这些证据材料往往是指控犯罪嫌疑人的,即使要行使独立的调查取证权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样使得辩护方处于不利地位。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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