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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沉默权的可行性

一、沉默权的来源、含义及本质

沉默权在英国最先被确立于17世纪,其观念是英国的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当时英国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此案导致了沉默权的诞生。在庭上被告被指控走私煽动叛乱的书籍,但他否认被指控的犯罪,同时以自己不伤害自己为由,在法庭审讯时拒绝宣誓和供述,因而被法院定罪处刑。对于此案,英国的议会两院(上院和下院)均认为对被告的判决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作证。以此案为契机,英国议会通过“沉默权”法案,并将其承认为英国法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后被美国继承,随后此原则又普遍为西方国家所接受,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原则,总体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依法所享有的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它包括了三层含义:(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二)有权拒绝陈述;(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从沉默权的产生及世界各国立法的表述来看,它的本质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对沉默权有以下理解:“(一)享有沉默权的主体是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二)沉默权的权能包括两种基本形态,即保持沉默和作出陈述;(三)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企图或正在用强迫方式让被追诉者自证其罪或自我归罪的行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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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沉默权的争议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在我国,关于是否将沉默权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争议,特别是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加入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利国际公约》②后,刑事沉默权的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学界对沉默权的引入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引入说,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引入沉默权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其理由主要有:1、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并且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2、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3、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实施控辩式庭审模式的重要条件;4、有助于证据的认定;5、是言论自由宪法原则的体现。(二)反对引入说,该学说认为引入沉默权不符合中国实际,理由如下:1、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利于案件的侦破;2,我国现阶段的刑事侦查技术和一线办案人员的素质水平决定了目前还难以适应沉默权前提下的侦查案件的需要。3、折中说,主张该学说的人认为现在引入沉默权既符合中国的实际,又与国际文件相吻合,既发挥了沉默权的有用之处,又限制了其不利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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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确定沉默权制度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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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是特定的民族历史、文化、社会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对任何一种制度的借鉴,既要把握其合理内核的精神实质,又要考虑本土资源,衡量其利与弊,因为若脱离了本土国情这一实质,在好的制度也发挥不了作用,沉默权亦是如此。结合当前的司法状态及今后的法治发展,我本人认为折中说与其它两种观点相比,更具合理性与适用性。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否定沉默权将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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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认为引入沉默权将不利于案件的侦破;目前我国获取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外的其他证据的技术手段难以适应沉默权前提下的侦破案件的需要;而且事实上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只要严格执行,是足以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此外引入沉默权还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的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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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沉默权在国外的适用并未使其案件的侦破率下降,相反是大有可为的。据调查,在确立沉默权的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的比例仍然相当高。如“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以诉辩交易结案的,在日本,被告的认罪率也达到了92.3%”。③ http://www.paper51.com

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运用科技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使我国面临侦查能力的挑战。由于我国目前刑侦资源不足、侦查技术人员素质低、人员少、侦查技术装备落后、侦查手段和策略粗糙,使我国对证据的认定仍固定在“重口供”的传统模式上,但是落后不是理由,就因为落后我们才更应该要引进先进的东西。实践中利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例子也不是没有。因此我们不应该以科技落后来否定沉默权,而是应该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利用,科学办案,提高破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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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虽然我国确实在刑事诉讼中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如在侦查阶段,从第一次讯问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有调阅和复制相关诉讼文书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其意见的权利;在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就犯罪事实、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进行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不服的还可以在有效的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还可以申诉等等。但这只是保障人权中的一小部分,一个小的部分并不能代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讲人权,社会主义国家也讲人权。沉默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与我国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将沉默权与其他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相结合,才能使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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