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无忧网提供: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计算机毕业设计|计算机毕业论文
栏目导航 代写论文
当前位置: > 法学论文 >

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思考

二者均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取得时效以占有的事实状态为前提,消灭时效以权利不行使的状态为前提,两者所要求的具体事实状态虽有所不同,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状态则是相同的。二者均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件。无论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均须上述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方才发生时效的法律效力。无须一定期间的经过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如动产的即时取得、无主物的先占,都不能称为时效。两者都是以权力变更为法律效果。无论是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都产生变更原有权利义务的效果。

http://www.paper51.com

二、    取得实效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首先,人们对取得时效的客体产生了误解,真正意义上的取得时效的客体并不包含不容通物,即一切公有物、公用物与不得私有的物,因此取得时效的制度对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物不会起到鼓励作用,这与我国“拾金不昧”、“公物还家”、“物归原主”的传统美德也不相矛盾,这些不轨行为的产生及蔓延不是由于取得时效制度的确立而引起的,与取得时效制度并无利害关系,这些行为更多的应该上升由行政或刑事方面予以解决,取得时效制度也不会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或社会公德的丧失,许多西方国家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的成功经验就是很好的例子。虽然取得实效制度产生的土壤是私有制经济,但是,在交流日益频繁、文化日益融合的今天,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当对西方国家文化、法律等秉承“吸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而不是一味的排除、抵制。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其次,虽然我国土地法的独立,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达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使财产关系得到有效调整,但是社会中存在的许多漏洞,仍然是它们鞭长莫及的,而取得时效恰好可以弥补这些不足。

copyright paper51.com

再次,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也并不是两种相互矛盾的时效制度,理由如下:第一、取得时效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它对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具有积极意义;第二、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是各有不同作用的时效制度,仅有诉讼时效而无取得时效就会出现一方因诉讼时效丧失权利,而实际占有人又不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稳定状态,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因此丧失的是胜诉权,而并非实体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不能通过法院强制实现,如果义务人主动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且在二者并存的情况下,出现的一方丧失权利,对方却不能同时取得权利的情况也是正常的,如果认为两种时效制度并行情况下必然会出现一方权利丧失,对方却不能同时取得权利的弊端而否认取得时效理由是不充分的。

paper51.com

除此之外,(1)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以取得时效为其不可或缺的内容,而非代替取得时效制度;(2)即时取得制度也不同于时效取得。按取得时效取得财产所有权要求对他人财产的占有持续一定的时间,而即时取得制度,只要求一定条件的占有,并不要求该占有持续一定期间。取得时效和即时取得虽都适用于对他主财产的占有,但即时取得要求的占有须是自主占有、善意占有,是通过法律行为自无权转让人取得的占有,而且占有物不得是盗窃物、遗失物;而取得时效制度要求的占有权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只要占有具备这三个条件,对普通时效无论其占有是否善意,是否通过法律行为自无权转让人取得的占有,也无论其占有物是否为盗窃物、遗失物,均可按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所以不能以即时取得制度否定取得时效制度。(3)取得时效制度能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加快民事流转,发挥财产效用,促进经济发展,以时效届满代替证据,可避免举证困难,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 copyright paper51.com

虽然许多国家包括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律承认取得时效,其原因在于:一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长期存在以后,社会常信赖其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且在此种事实状态上建立了各种法律关系,如为保护真正权利人,一旦将之推翻,势必将此等已建立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完全毁坏,造成社会的不安与混乱,这显然与法律维持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目的相违背。二是真正权利人长期消极不行使权利,而无权利人则积极行使权利,法律比较两者的利益及对权利的实质厉害,与其保护真正权利人,不如保护无权利人,更符合公平的目的。三是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一致,如不一致,真正权利人因日久天长也难以收集证据。因此,以长期的一定事实状态作为证据,更能符合社会的需求,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取得时效按照法律规定而取得权利,仅以行使权利的一定事实状态并经过一定期间为要件,因此,其性质上为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事实上行为的意识,就可以依照取得时效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因此,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三、时效制度的立法例

http://www.paper51.com

关于时效制度的立法例有两种:一是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有共同的法律本质,而主张两者为统一的法律制度,把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统一规定于时效概念之下。二是以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为代表,着眼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不同点,认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予以规定,即在总则编规定消灭时效,在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以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为典型的单一时效即属于个别主义的立法制度,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在总则编对消灭时效的种类、最长保护期限、适用范围、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延长、完成的效力等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未涉及取得时效,但在民法草案中有关于取得时效的相关规定。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采取统一规定的国家有法国、日本、奥地利、墨西哥等。法国民法典在第三编的最后一章规定了时效制度,其第2256条和第2266条分别规定:“基于正当权利证书及善意占有不动产的人,于真正所有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王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域内有住所的情形,经过10年时效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于真正所有人在管辖区域以外有住所的情形,其时效期间为20年”,“在真正所有人于不同的时间在管辖区域内并在管辖区域外有住所的情形,将居住于管辖区域内的年数以1年作为1年计算,加以居住于管辖区域外的年数,以2年作为1年计算。”虽然法国民法典未从概念上使用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是从内容上却将二者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即取得时效的期间分别为30年、20年和10年,其中30年为一般的时效期间,10年和20年为短期的取得时效期间。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分隔线----------------------------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