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无忧网提供: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计算机毕业设计|计算机毕业论文
栏目导航 代写论文
当前位置: > 法学论文 >

我国人工生殖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一、我国人工生殖立法的现状

 近二十年来,人类在人工生殖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人工生殖技术如一把双刃剑,它为人类带来幸福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威胁,如克隆人,商业代孕等。这些技术不但破坏了人类的基本伦理,而且给人类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所以有些科学家认为“如果不对人工生殖技术加以规范,则人类终将自己毁灭”。[①]在世界各国纷纷为人工生殖颁布法律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出台了数个办法规制人工生殖的应用。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又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四个规范性文件。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主要对主管机关、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条件以及相关名词定义作了具体规定;《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主要对精子捐赠者的条件和捐赠精子的限制作了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主要规定了在实施人工生殖技术过程中的七大伦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主要规定了若干新的禁止项目: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禁止克隆人;禁止代孕;禁止实施胎胚赠送;禁止以生殖为目的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胎胚进行基因操作;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卵子结合。另外,还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的意见》等法律也对相关问题给予以规定,但这些规范性文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地规范和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二、我国现行人工生殖立法的缺陷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规章效力级别低,作用有限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人工生殖的正确实施和应用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卫生部的文件规范属于“行政规章”,它是司法的参考资料但不是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人工生殖涉及人类生育这一重大问题,以行政规章规范人工生殖问题,不仅在内容上难以涵盖所有需求,而且法律效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这也必然影响着人工生殖的正当运用。一方面行政规章效力不够,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容易遭人诟病,卫生部出台这些规定目的正当,但执行起来显然困难。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分隔线----------------------------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