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废除税收犯罪死刑的社会性考察 几千年来,死刑无论是在统治者、还是在普通民众的观念中均被认为是十分具有威慑力的刑罚。特别是在社会秩序比较混乱的时候,统治者更加重视死刑的威慑作用。统治者和普通民众都希望通过适用死刑产生威慑,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安全。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不仅能安抚被害人的家属,也满足民众期盼对严重犯罪人实施严惩的情绪。 paper51.com
此外,在半个世纪以前,无论是国际人权文件还是国际人权学界还是国际人权活动,在死刑的合法性问题上,均是三缄其口。然而,在这种局面维持不到20年后,国际人权运动对死刑问题已不再在沉默中镇静,反而提出了“死刑是对作为犯罪人的基本人权的生命全的侵犯”的口号,并在此口号下国际人权界迈出了要求彻底废除死刑的一步,进而促成了《〈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以及《<美洲人权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议定书》的先后问世,从而使废除死刑成为了国际人权法视野中的共识。19在我国由于死刑的长期适用导致了人们对死刑效果的思维惯性和对死刑的依赖心理,若彻底废除死刑,普通民众中短时期内产生不良的社会反响是完全可能出现的。这种不良的社会反响,可能表现为民众对废除死刑的恐惧。但是,废除税收犯罪死刑,却不会产生这种不良的社会反响。这是因为:第一,税收的性质决定民众对税收犯罪的反映相对比较平静。税收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强制手段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强制性和无偿性是其基本特征,尽管站在国家方面的立场说,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与民”的,但实际上税收不具有对等性,纳税人缴纳了税款,未必就能享受到相应价值的公共服务,这不免会淡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引起民众对税收犯罪的漠视。第二,税收犯罪危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减少的是国家税收。而国家税收的减少并不会直接影响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安全感。因此,废除税收犯罪死刑不会象废除暴力犯罪那样,引起民众对犯罪分子猖狂作案的担心。因此,普通民众并未产生用死刑来惩治税收犯罪的依赖心理,如果废除它,也不会引起普通民众的心理失衡。20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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