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司法考试实施以来,它就一直被理论界和司法界关注。对于一个刚参加过司法考试的法学学生来说,笔者对司法考试及相关制度有自己的一些看法。司法考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既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初建的标志也是构建我国法治国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它也带来了诸多负面的影响:一方面,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由于就业方面的压力,教授不得不根据职业考试套路讲学,学生受功利主义的驱使也乐意接受这种为职业考试而学习的方式。由此而产生的形式法学教育模式,违背了大学法学教育的精神和实质,它对一个法律人必不可少的怀疑和批判精神的养成极为不利,进而对法律素养和法律职业能力的养成产生致命的杀伤力。另一方面,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以考试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缺乏专业的法律职业能力方面的培养,使刚步入法律职业的工作者只会“纸上谈兵”而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再者,司法考试准入门槛过低,致使“准法律人”的实践操作能力不强,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极为不利。笔者认为,只有理顺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使三者和谐统一,才能使我国的法治事业有所突破。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对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认识 copyright paper51.com 建立和实施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为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和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指明了方向,为构建法治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法律人应该是具有相同法律背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总称,也即我们常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呢?在我国对于法律实践者,一般包括法官 、律师和检察官,这三者,一方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表现在: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国家的典范,同时在职业共同体中处于极高位置;检察官在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义,监督政府依法合理行政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具有多重角色,他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还在社会活动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服务面广,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那为何要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呢?它对于解决社会争议,防止权力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是解决社会争议的最后防线,同时法律职业的社会重任和历史使命在客观上也要求必须建立一支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达到法治的要求。[①]但是,反思我国的法律职业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直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并实施才使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它从制度上保证了法律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考试给予了莫大的期望。 paper51.com 但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也凸现了一个怪现象,即经过四年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与方法训练、教育的大部分法学毕业生却只能望司考而兴叹。而一些无任何法学基础背景的人却能经过几个月的挑灯夜战而轻松跨过“中华第一考”。且不说大学法学教育是否跟上了时代步伐,也无论司法考试是否存在各种缺陷,可以想象一个虽通过司考但从未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的“准法律人”和一个接受过法律专业系统教育的人在法律职业能力这一起跑线是否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呢?结论值得深思。[②] http://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