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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他人债务契约的法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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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通常应当由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第三人履行他人债务的情形,由于在一定情况下债由第三人来履行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也乐于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这种由第三人与原债权人达成的以第三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为内容的契约,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履行他人债务契约①。 http://www.paper51.com

一、履行他人债务契约的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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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他人债务契约是第三人以履行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为内容的契约,即是指原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和原债权人达成的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第三人(契约之债务人)和原债权人(契约之债权人),契约的标的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   第一,契约的主体构想。履行他人债务契约是以履行他人债务为内容,故他人(原债务人)须负有债务,即原债务合同成立生效并已经存在着特定债务关系,这是前提条件。在履行他人债务契约中,原债务关系中不享有债权不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成为新契约中的债务人,在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成为新契约中的债权人。所以,履行他人债务契约的主体是原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和原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第二,契约的内容的构想。履行他人债务契约的内容是契约债务人(即第三人)向契约之债权人(即原合同债权人)履行他人(契约当事人以外的人即原债务人)之债务。第三人不是原债务关系中主体,却是原债务的履行主体,其履行他人(原债务人)向原债权人给付之义务,并不是其在原债务关系中的义务,但却是其作为履行他人债务合同的债务人而在新契约中的义务。在这里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同一内容的债务,并以原债务为尺度②,且履行他人债务契约成立后基于原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除有特别的约定外,也应属于原债务之范畴。因为履行他人债务契约的内容是第三人履行他人债务,如果无原债务存在或原债务已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存在,或者原债务被撤消,订立履行他人债务契约就没有存在的意义。2、他人债务须为非专属性,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③。如果原债务是专属性债务或合同性质决定应由原债务人亲自履行的,第三人是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3、为使第三人能全面、认真、无瑕疵地履行他人之债,契约标的应该以给付为内容的债,并要求原合同中对债务没做出特殊要求或不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或该债务的存在不以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或不违背公序良俗之民事道德价值。    第三,意思表示的构想。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当事人;二是标的;三是意思表示。前两者我们在前面已有所论述,现在我们谈谈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目的意思是指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在第三人履行他人契约中,第三人愿意代为履行他人债务则是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意思要素,在第三人履行他人契约中,第三人就是有意识地追求变更原债务合同;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在第三人履行他人契约中,即表现为必须通知原债务合同当事人,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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