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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之必然--从报应论角度

  有人曾经说过:“世界上威力最大的不是原子弹,而是人的观念。”诚然,在原始社会,死刑不需要法律;在奴隶、封建社会,死刑如同杀畜;在今天社会,死刑仍在我们人类文明的长河上投射着它不祥的阴影。为何历史变迁、科技进步、文明发达的21世纪,死刑仍以“令人遗憾的必要”而存在于众多国家和地区呢?是观念——是报应的理念,是复仇的心理。人类的文明是进步了,人类的社会是发展了,然而复仇的心理、报应的观念还根深蒂固于人们的心里。“杀人者死”、“血债血偿”的观念仍主导着人们的思想,固守着死刑的地位,使野蛮的复仇行为仍存活于现代文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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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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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几千年来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可以说与刑法有着一样悠久的历史,它的足迹一直伴随着刑法的发展。死刑是人类历史的另类文明(动物永远不会对同类创造出花样百出的死刑来),但它并非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的。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从早期将死刑作为同态复仇的工具,到被专制统治者利用来威吓人民的反抗,再到近代人道主义兴起和废除死刑运动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反映了人们对刑罚功能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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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我国古代的刑罚中被称为“大辟”,是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罚。它通过消灭肉体以达到消灭与之相联系的权利和社会关系的目的,因而它具有直接有效性的特点。又因其有相当的残酷性,给受刑人自身及其亲友造成极大痛苦,因此又具有相当的威慑性。但死刑执行后又具有无法挽回和弥补之特点,因而如造成冤案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是无法补救的。就在死刑理所当然的存在于人们生活当中时,人类开始思考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公元1764年,贝卡里亚在其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一个大胆的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①]从而引发了一场世界性的,长达240余年至今未息的死刑存废之争。近代以来,废除死刑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站在历史的高度,立足于当今世界,笔者认为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趋势。 http://www.paper51.com

二 、报应及报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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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源于宗教,是一个古老的观念。报应作为一种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要求的常识,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观念深入人心。通常,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反映,在刑罚理论中,报应是指刑罚作为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作为刑罚目的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德报应到法律报应再到规范报应得这样一个演进过程。它以“杀人者死、杀人偿命、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理念满足人们的复仇心理而为人们所崇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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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理学家哈特为报应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报应要解决的是这样三个问题[②]: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什么样的人施加刑罚?所施加的刑罚应多重?以及刑罚为什么是正当的?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讲应不应施以刑罚,即刑罚的分配资格,报应论的回答是,刑罚只能在一个人有罪的情况下对犯罪者本人施加。第二个问题指的是所分配的刑罚的分量,报应论的回答是,刑罚应该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第三个问题针对的是用什么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报应论认为,使犯罪者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本身便是正当的,因为它表达了对犯罪的恰当的谴责。至于这样适用的刑罚有没有用,不在正当根据考虑之列。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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