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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

2006年7月1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各地统一正式实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究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其财产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http://www.paper51.com

一、国外汽车强制保险立法现状及我国条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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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强制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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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发达国家大多已确立了汽车强制保险制度,规定机动车辆强制投保汽车保险以保障事故受害第三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实现。同时,不管各国立法例对事故受害第三人所持立场有何不同,但对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已成为趋势[①]: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有权直接请求支付赔偿金。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英国是最为拥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国家,大部分合同权利义务只能针对合同当事人,然而,对于汽车责任保险,英国法却视为法定例外。英国法关于第三人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是1930年颁布的第三人权利保护法和1972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法。[②]第三人权利保护法第1条规定,若第三人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已经破产或者正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或债务安排时,其在责任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的权利转移或赋予至其负有责任的第三人;道路交通法第149条第1款则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破产,其都不能剥夺1930年法案中赋予第三人的权利。在立法确立的同时,也有判例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有所界定。由此可见,英国法所确认的是一种有条件的请求权。 copyright paper51.com

德国关于责任保险的立法有1906年颁布的《保险契约法》、《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③]前者确认了第三人的优先权。德国现行的保险契约法制定于一百年前,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发展与变革,实践中在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方面也有所突破。因此,德国2006年保险契约法草案确认了所有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paper51.com

早在半个多世纪前的1955年,日本就出台了《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此作为其实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该强制保险与任意汽车保险相辅相成,构成了日本最具完整的汽车保险制度。[④]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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