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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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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最早有法兰克人在诺曼征服的时候把这项制度移植到英国,英国使得陪审团发展成熟起来这是第一次移植。第二次移植是英国到其殖民地,包括北美。第三次是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了人民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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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件的制度。总体上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萌芽期、确立和初步发展期、低迷期、恢复发展期等几个阶段。在建国以前沈家本对于陪审制研究往往是依照托故改制的论证如过去说的“国人皆曰可杀而杀之”他认为就是人民陪审制,即征求国人意见是最初的模式。① 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一个有特色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实行陪审制度,1954年新中国宪法诞生,其中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重要的司法原则。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先后下发了几个具体实施文件,从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了人民陪审制度。在“文革十年内乱”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被废除。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民主与法制建设全面发展,各项法律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恢复,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有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获生机。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规范发展与振兴期。综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兴衰,可以看出其发展演化是充满了矛盾和困惑的。它的兴衰与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利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应更加注意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②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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