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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引言

保险代位权为解决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的利益归属提供了依据。但是,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及其行使等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提供完整的答案。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经验,在保险代位权方面尚未有所总结。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所涵盖的范围或者领域会日益广博,并同时伴随着更加突出的、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如何充分发挥保险分散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消化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如何确保保险人在此情形下因为保险给付所失去的利益得以复归,保险代位权的运用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①] paper51.com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性质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paper51.com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②] copyright paper51.com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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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形式上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但其产生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财产——保险标的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即直接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体现了下面三方面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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