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塌事故,1名工人死亡。这一事故被网友戏称为“楼脆脆”。2009年8月4日9点15分,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村一座二层楼房在一场雷雨中倒塌,2009年8月5日上午,合肥传出一家名为“枫丹白鹭湖公馆”的楼盘竟出现严重断裂现象,被称为“楼断断”,2009年7月中旬成都校园春天小区的两栋楼宇,因为旁边一处住宅工地(德馨苑)的基础施工而“亲吻”在了一起,又被网友称为“楼歪歪”。在这异常火爆的楼价前这些楼房的质量怎么没火起来?反而差了起来。没有无缘无故的强大,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垮塌。如果形形色色的“垮塌”在社会运转各环节、各领域大面积发生,我们应该做的是对制度的大检讨。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在我国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质量问题,如从“楼脆脆”到“楼歪歪”以及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衣、食、住、行中的‘住’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从这些事件中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索。我们不仅要询问政府为什么没有有效地发挥其自身的监管职能,还要询问政府为什么没有有效地履行其对房产市场的监管职能。政府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是必要的、有效的、科学的干预,而不是缺位的、越位的、错位的监管。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我国现行建筑质量的相关规定 paper51.com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建设等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在完成大量建设任务、保障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发包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承包方层层转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等等。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于1992年制定《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5年制定《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7年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制定《建筑法》(1998年3月实施);我国《建筑法》第三条是对建筑活动的要求,该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该法第六章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①] 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在签订施工合同内容时应签订工程质量、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等”。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②]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2002年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于2007年修改)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其规定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为市场稳定提供了保证。[③]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解释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了商品房合格及不合格的责任、赔偿问题。2004年1月30日建设部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它们都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以此稳定市场,繁荣经济。 paper51.com 在我国《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不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④]该条规定已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排除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但该法调整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其质量问题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