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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严重的社会犯罪有增无减,尤其是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着我国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毒害社会机体。截止2006年,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0多个市县深受毒品犯罪侵害;据有关单位调查,2006年,仅我省毒品案发达2800多起,涉案人员2900多人。严重影响到我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如何遏制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成为公安机关侦查的重中之重,公安侦查机关充分运用科学的侦查方法,并将其和传统的侦查手段相结合,有效地打击了毒品犯罪,取得卓著成效。诱惑侦查手段应运而生,在打击遏制毒品犯罪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2006年,仅我省西部某市公安机关就破获毒品案件1783起,其中81% 的案件侦破使用了诱惑侦查的方法。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打击系列毒品案件中发挥着巨大的威力,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而该方法容易侵犯人权,破坏刑事诉讼关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所以,我们应该确定侦查的合法性要件,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来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已成为实践中必须加以解决的一个问题。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诱惑侦查及其分类研究                          (一) 诱惑侦查的概念和形式   虽然诱惑侦查在各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中都早已有之,但“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在我国,诱惑侦查一词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其渊源则来自于美国。从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日文的天然联系,中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但是美国早在三十年就对此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形成了为诸多国家得以效仿的学说和判例。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entrapment),这些都是对诱惑侦查的错误理解。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 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Attorney General’sGuidelines on FBI Undercover Operations)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应尽可能避免。显然,美国对“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态度的。笔者注意到在美国关于entrapment的文献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词——“encouragement”,可以直译为“刺激侦查”,美国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它的存在,实际上这才是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所以诱惑侦查并不等同于“侦查陷阱”,而是包含了“侦查陷阱”。    总而言之,采用诱惑侦查是一种从原因到结果的行为,而不同于传统的侦查是“从事件的结果去追溯原因乃至原因的原因”[①]在我国刑法界很多专家和学者将诱惑侦查的概念界定为:侦查人员亲自或指使侦查协助人员(特情)设立某种诱发犯罪的情景,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促使第三人(违法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将其抓捕,从而侦破案件的侦查方法。[②]在我国毒品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又被称为是“控制下的交易”,是目前我国侦缉毒品案件的主要侦查手段,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被抓获的吸毒人员或贩毒人员与其“上线”联系,由他们与上线做假毒品交易,而待其交易时将“上线”毒犯抓获。2、通过掌握被抓获的吸毒人员和贩毒人员交代的“上线”的线索,由侦查人员假扮成吸毒人员或与抓获的毒犯一起与“上线”毒犯交易毒品,在交易时将“上线”毒犯抓获。3、在侦查制毒、贩毒大案时,有的还以提供资金、设备等为诱饵,但是这种方式一般只限制在我省等制毒、贩毒的重灾地区使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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