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代,被各个时代的民法典吸收、发展成为一项重要制度,并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讨论对我们理解这一制度以及《民法典》的制定和《物权法》的完善都是大有裨益的。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取得时效的理论沿革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所谓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1取得时效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2罗马法上的取得实效最终发展结果是,动产的取得时效为3年,称“取得时效”,不动产视当事人是否同住一省为10年或20年,称“长期时效”,均以善意和有合法原因为必要;此外,还有“最长时效”,即除禁止流通物外,若占有人是善意且其前手非用暴力强占物件的,如遗失物、失窃物,可不须有正当原因,不论动产或不动产,经30年即可取得所有权;若恶意又无正当原因的则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财产,如讼争物、国库财产等,最长时效期间为40年。3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上,对于取得时效,虽然立法体例可能不同,但许多国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1840年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采纳时效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日本民法典第162条和163条亦规定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德国民法典规定取得时效适用于动产、占有或登记取得土地所有权、以物之占有为要素的限制物权。瑞士民法典亦对动产、登记或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适用取得时效。1958年韩国民法典之取得时效规定内容上与瑞士一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更将取得时效扩展适用至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4 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