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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三大民法原则之一,然而作为一项思想,合同自由则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后,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原则才最终得以确立,并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我国自建国以来,建立的是一种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国家经济严格地在政府的干预和指令性计划管理下运行,从而,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也一直强调以计划为主的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下合同当事人之间是独立、平等、自由的,因此也就必然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法律权利。而在计划经济下,往往是一个主体隶属于另一个主体,如企业隶属于行政机关,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都要服从于上级的行政计划,因此在经济关系中根本就没有自主性可言。另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普通的消费者基本的生活消费都是凭票供应,也是按指令性计划安排的。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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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的改革,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一方面,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已经越来越弱化,另一方面,合同自由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也已逐步形成,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在法律上确认并保障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充分鼓励市场主体从事广泛的交易活动,市场经济才能得到较好地发展。因此为了顺应现实的要求,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注意,在这一条规定里,表述的是订立合同的“自愿”而不是“自由”,这是因为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自由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所鼓吹的绝对自由,因此将这一条定义为自愿原则,以视与资本主义的合同自由原则相区别。事实上,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不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绝对的自由的,合同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因此,只要法律是以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主旨,把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那么,也就体现了合同自由。因此,我国在合同法中所确立的自愿原则只不过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另一种表述,或者说其本质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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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 paper51.com

按照当前学界的通说,对于合同自由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具体而言,合同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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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paper51.com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缔结合同还是不缔结合同的自由,该自由是合同自由的前提。因为,如果当事人连缔结合同的最初自由都不享有的话,那也就谈不上后续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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