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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这些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而该适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以下问题: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需要国内法怎样予以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但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因此,在国内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有待我们的探究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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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约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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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或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间订立的在缔约各方之间创设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规定。”[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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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来,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争论在法学界从未停止过,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一元论和二元论是其中的主要理论。正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存在不同,导致各国在条约适用理论的不一样,适用的方式也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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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元论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元论的观点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属于主从关系。但谁主谁从,又存在两派学说:一派是国内法优先说,另一派是国际法优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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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法优先说 paper51.com

该学说是以佐恩、耶利内克、温策尔等人为代表,他们主张“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而公法又有对内和对外之分,国际法就是这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对外公法’”。正如佐恩所认为:“国际法只有在它是国家法的场合下并由于它是国家法,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这种法是由于有关国家的通过而成为它们的法制的组成部分。”[ii]但该学说否认了国际法,导致国际法的取消,在实践中排斥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是不利于甚至是破坏国际法律秩序的,所以没有什么影响力。 http://www.paper51.com

2、国际法优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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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凯尔森、孔慈、菲罗德斯等,他们主张“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而国际法效力源于“约定必须遵守”。”[iii]这个学说否认了各个国家在制定国际法、国内法上的作用,它要求在条约缔结后,各国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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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元论 http://www.paper51.com

这一学说的典型代表人物有奥本海、特里佩尔、安齐洛蒂等人。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现国家主权意志,两者分属于两个独立、平等存在和不同类别的法律体系。正如特里佩尔所说的“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不只是法律的不同分支,而且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是两个领域,虽然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彼此隶属的。”[iv]著名的《奥本海国际法》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渊源、法律实质和所规定的关系三个角度出发,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则,只有经过采纳而成为国内法的规则,或经过转化把国际条约规则内容制定为国内法规则,才具有效力。依据二元论,国际条约规范不可能同国内法规范真正发生冲突,这是由于“国际条约规范只在国际法律秩序有效”。[v]这一学说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它比较正确地分析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本质特点,这是国际法理论的一个贡献和发展。但其片面的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使之成为了一种对立关系,忽视了它们之间的联系。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通过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对待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时,通说是“把一元论作为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方式自动纳入的理论依据,把二元论看作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方式个别转化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不应该拘泥于某个固定的理论,而应是采取灵活的态度,以考虑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怎么适用,在不违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应当是由一国结合自己国情、实事求是地来进行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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