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被多数国家采用并将其纳入了法律范畴,在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工作中起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目前虽然也有关于对财产申报制度方面的规定,但就其实施的效果来看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其本身应体现的功能并未发挥作用,也正是由于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着缺陷,这给公务人员营私舞弊以有机可乘,导致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的思想滋生和蔓延,本文试从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来进行探讨。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财产申报制度的概述 paper51.com (一)概念 paper51.com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在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变化的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务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来抑制与消除各种现实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贪污舞弊。”[①]但目前我们国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也未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这里财产申报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包括七大类:即全国及各级人大常务委员、政协成员、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共产党各级领导。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公职人员任职初期、任职期间、任职后一定时间内的财产,具体为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个人所从事的投资性的收入、受赠、继承所得、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二)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沿革 paper51.com 财产申报制度首先萌芽于瑞士,英国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的国家,这一制度具体的反映在其1883年制定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中,接着美国、韩国、德国等国也纷纷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将这一制度纳入法律范畴,在申报的主体、内容、种类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符合各国国情的规定,纵观这些国家将其纳入法律范畴的原因,都与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有关,正是在官员腐败的情形下,这些国家认识到了腐败的严重危害性,都纷纷制定财产申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施行,并在监督官员正确行使国家权利方面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实践证明实施这一制度对于防止腐败、维护官员的廉洁性有着积极的作用。 paper51.com 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鉴于我们国家本身的实际情况及外国国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起到的效果,我国1987年首次讨论到了财产申报制度,这说明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开始在我国得到关注,紧接着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纳入立法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进入立法程序。其未能进入立法程序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官员的不支持,最主要的也是由于财产申报制度的确立严重的向公务人员财产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 http://www.paper51.com 我国目前实行这一制度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根据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财产申报的主体仅为县处级以上拥有一定职位的公务人员以及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务人员,申报主体过窄是其中的一个现状,另外申报内容也不健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中要求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只为公务人员收入,对于家庭中公务员可能隐瞒的财产内容未做规定,诸如偶然所得、受赠、继承的遗产、家庭中添置的家具、电器及收受的财物。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只能说是一种“收入申报”,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内容。内容规定不完整将导致公务人员的“灰色收入”无法从申报的内容中反映出来,因而这对于防止官员的腐败起不到相应的限制作用。若官员腐败,贪污、徇私枉法,其所得的非法收入就在其申报的范围之外了,仅从申报收入上进行申报无法完全审查出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是否有贪污、腐败的迹象。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除申报内容不完整外,申报的种类也不够科学,现行只有公务员任职期间的财产申报,即规定一年一次财产申报、一年内两次申报,这样申报只能反映公务员财产的一部分,而不能全面的反映公务人员财产增减的实际情况。对于申报受理机关现目前大多为公务员所在单位的一定部门管理,对于公务员申报的材料,通常受理部门也不会严格的审查,现申报主体中大多数只是听说过该项制度,而真正实施的却少之又少,就算官员将申报材料上交给受理审查机关,受理审查机关也只是走一个形式上的过程,对于申报的材料没有实质审查,更没有一项完整的程序予以公布出来,只是简单的将所谓的申报材料形式化的备案,没有正视财产申报制度的真正涵义,这也是该项制度实施以来未起到其应有效果和功能的原因之一,再者就是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对于财产申报主体违法申报以及受理审查机关违法情形下所受的处罚不够严厉,另外财产申报制度一直处于形式化还在于官员的不配合和不接受,“一项调查显示:93%的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来自领导阶层”[②],“人大代表王全杰调查显示,对财产申报入法持反对意见的官员竟高达97%”[③],可以看出公务员中尤其是具有一定权位的公务员首先是不赞成这一制度的实施,其次是不希望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他们找出很多理由来说明实施这一制度将会影响到个人财产的安全及隐私。 paper51.com 虽然《规定》和《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两个主要文件对财产申报制度有所规定和完善,但并没有使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主要是由于财产申报制度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可行性和约束性;财产申报的范围不够全面、具体;申报的主体相对过窄,受领导级申报主体的限制和抵触,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对于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核实没有严格实施,也没有将申报的材料公开,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把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情况经审查后公之于众,使之在人民的监督之下,方便民众了解公务人员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财产申报材料的不公开,这无疑是财产申报制度起不到实际效果的弊端。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