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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它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没有受到怀疑。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随着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人类文明的发展,现代国家无不标榜民主、法治和人权。因而,废除死刑的呼声高涨。 paper51.com

近几年来,死刑问题也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但死刑是存还是废,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当保留死刑;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废除死刑。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它的合理性,但都不够全面。我认为,中国应该有条件地废除死刑,即都判死缓,延长死缓期限,比如3 年、 5年、7  年等,如果在死缓期间仍不悔改,又故意犯罪的,再判死刑。之所以提出这一主张,是有其根据的。我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我国死刑的现状及世界各国死刑存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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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高的国家。据统计,每年全世界有四分之三的死刑发生在中国,这是一个高得惊人的数字。据大赦国际调查,1996年中国共有不低于6000人被判处,超过3500人被判处实际执行死刑;1997年共有2495人被判处,1644人被执行死刑;1998年有1657人被判处,1077人被执行死刑。这只是一个概数,实际数字比这要高得多。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之大,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望尘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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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死刑执行数量的庞大外,我国刑法中有70种犯罪有死刑的规定,其中包括财产犯罪、金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风尚罪。1979年刑法典颁行不久,我国即进入一个改革开放的大变革时代,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日益严重,社会治安状况趋于恶化。在此背景之下,社会上出现了一股主张扩大死刑适用的思潮,认为扩大死刑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只有通过严厉打击,才能遏制犯罪日益猖獗的势头,争取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持死刑扩张论的学者尽管在刑法学界不占多数,但这种观点得到司法实务界及大多数民众的赞同和支持,因而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一度产生重大影响。在立法上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死刑罪名激增,从1981年到1995年的14年间,我国的死刑罪名增加了40余个,平均每年增加3个多,这样的增长速度在各国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另外,立法者还通过修改有关法律使死刑核准权大范围下放,从而为扩展死刑的适用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在司法方面,死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死刑适用标准的降低,甚至有个别司法机关提出“可杀可不杀的杀掉”;同时,死刑案件中不注重程序的问题也比较严重,有的司法人员把“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简单理解为“速判快杀”,死刑复核往往流于形式。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然而,死刑的急剧扩张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1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在我国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刑罚量与犯罪量同步增长的“两高”局面,严重刑事犯罪依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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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世界,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废除了死刑。1899年,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增加到8 个。1978年,已有19个,而到2000年10月底,全世界已有76个国家和地区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对普通犯罪①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②。由此可见,中国目前死刑执行率是相当高的,跟其他国家简直无法相比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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