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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民法草案中,现行《婚姻法》成为独立的一编。它昭示着我国婚姻法将历史性地回归民法典。法典化的民法编纂无可置疑地成为我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全面完善的契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应关注的就是家庭问题,小家的问题解决了才会有大家的和谐,所以现在夫妻财产范围的研究也就有了更深的内涵。现阶段,《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仍然未能达到公平的效果,例如:夫妻甲乙二人都能读博士,但家中财力只能让一方读博,这时乙去读博了,甲在家苦钱供乙上学,乙毕业了双方离婚,乙的将来飞黄腾达,甲的将来前途渺茫,如何保护贡献方甲的合法利益,这就是婚姻法的一个尴尬境地。这一灰色地带的问题将如何解决,“社会性别”这一概念将引领我们正确、合理、公平、公正的解决这一棘手问题。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      社会性别的概念与由来 paper51.com

 “社会性别”是与生理性别相对应的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妇女运动中出现的。它是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两性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①这一概念表明,关于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是后天形成的,是在社会制度包括文化观念、资源分配、经济和政治体制等,以及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得到传递和巩固的;社会性别是维持性别歧视的基本手段,然而又是可以被改变的。80年代以来,社会性别逐渐为联合国、一些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成为一个分析范畴和研究领域②。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出现了社会性别主流化潮流。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首次使用这一提法,③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表述更为明确:“在处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④之后,“社会性别主流化”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通过的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国家在立法、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分析该项法律、政策将会对女性和男性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法律、政策时要把男女两性不同的关注、经历作为必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使两性平等受益,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平等。因此,社会性别主流化并非目的,而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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