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们走在大街小巷随意都能看到“小偷先生,我家有人得SARS,你不要进来偷东西,小心致命!主人警告”、“严禁下载及安装一切偷盗QQ密码的木马程序,违者罚款50元,拖出去打!!”、“禁止民工入内,违者罚款10元” 、“扒窃,抓住打死” 、“听到砰一声罚款一元正”等各种各样内容不同的私人警告语,那么这些警告语是属于道德还是属于法律规范社会的范畴呢?这些警告语的作用和缺点是什么?我们又应该怎样对待它呢?此篇论文将围绕上述几个问题来展开论述,最后对全文进行升华,从公民法律道德意识建设以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总结私人警告语的意义。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私人警告语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私人警告语不是法律规范 http://www.paper51.com 笔者认为私人警告语是一种个人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对他人的行为做出提示或警告的一种行为。那么私人警告语是属于道德还是法律规范的范畴呢? http://www.paper51.com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行政法规的立法权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行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规章的制定权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行使,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行使。”综上可见,无论是法律、法规、条例还是规章都是由国家权力机构或行政机构来制定,而私人警告语的制定主体为个人,其主体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况且私人警告语的内容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从我国《立法法》的角度来看,私人警告语的制定主体及内容都不符合其规定。 paper51.com 在私人警告语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有不少“警告”、“罚款”等字眼,下面笔者将对其进行剖析,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见,“警告”、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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