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这是一部完善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弥补了《劳动法》的缺陷和不足。作为一部新的法律,它更多的是体现了国家政府对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预,着重保护劳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农民工,指具有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务工,并以务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①]。具统计,2006年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3亿,2007年为1.38亿,2008年与2007年的数量相差无几[②]。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一方面,大量的农民工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另一方面,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到严重侵害,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已经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的法律有效措施,有利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但由于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因此本人将对《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进行探讨,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paper51.com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及其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copyright paper51.com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之一,应当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所谓劳动权益,是由劳动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政治参与权益所构成的。其中,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包括就业权、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劳动者的财产、经济权益包括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及社会保障权。劳动者的政治、文化权益包括: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及罢工权[③]。农民工因其自身特殊,其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不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较少,多与农民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不平等”、不合理内容和条款,用人单位借此得以逃避责任、义务;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被严重侵害;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现象及其严重;农民工安全权无法得到保障;社会保障权利缺乏。因此,本人将从《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劳动报酬的取得、劳动安全、社会保障这几方面的保护及对其保护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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