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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口供

   

从2000年6月发现的云南省昆明市“杜培武杀妻冤案”到2005年“涉嫌”故意杀人、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4月13日被法院当庭宣判无罪;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的河南农民胥敬祥,在服刑期满前15天被检察院不起诉,走出了关押他的监狱。近年来被媒体披露的十多起冤案引起全国震惊。虽然这样的错案为数极少,但在一定程度上却说明我国司法体制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杜培武、佘祥林、胥敬祥等冤案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口供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为防止冤案的发生,保证口供在处理案件中应有价值的实现,避免司法人员对口供的盲目迷信而产生的非法取证行为,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的口供。下面,笔者将从口供的概念、特点、我国口供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等方面对口供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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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供的概述 copyright paper51.com

(一)口供的概念、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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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学理论上,通说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俗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①口供的内容包括供述、辩解和攀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他所处的特殊诉讼地位决定了口供这种证据有以下主要特点: http://www.paper51.com

    1、口供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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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他对自己是否犯罪、为何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比任何人都知道得更清楚。因此,他所作的有罪供述,会更直接、更全面地反映出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情况;他所作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也会提出一些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申辩理由,使司法人员了解案件的全貌;他所作的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可以反映其犯罪的形成、分工和具体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还可以反映其认罪态度和思想状态。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能更直接、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2、口供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往往真假混杂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他深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极大的利害关系,他在诉讼中不论是供述还是辩解,以及如何供述和辩解,都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理。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要隐瞒罪行,避重就轻,或者否认犯罪的事实,甚至编造谎言,进行狡辩。只有在少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掩盖某种隐私,把本来不是犯罪的行为供认为犯罪,或者为了给亲属开脱罪责,冒充犯罪行为人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出于“哥们义气”,把别人的犯罪行为包揽在自己身上。基于上述原因,口供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杂。这是口供不同于其他证据的又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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