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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未成年人作证问题浅析

     一、未成年人作证资格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作证资格又称证人资格或证人的适格性,指在诉讼中能够成为证人的要求和条件。所谓未成年人作证资格即未成年人[①]成为证人的前提和条件。对于未成年人作证的资格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由于国情的不同和观念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规定。 http://www.paper51.com

(一)外国未成年人作证资格分析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在19世纪以前,外国法律由于“法官对陪审团评估儿童证言的能力缺乏信任”。[②]因此曾对未成年人作证资格予于严格限制。而且立法者对未成年人证言也采取谨慎态度,认为未成年人的能力不如成年人:1、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展。2、未成年人常不能区别真假。3、未成年人容易被教唆。[③]英国的法律曾经规定:举凡有色人种、当事人亲属、破产人、利害关系人、犯罪人、精神障碍人、未成年人、无宗教信仰人均排除为证人。[④]另外,诸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等早期法律中都有对未成年人作证资格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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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对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到了20世纪末期世界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问题的规定已日趋合理化。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二)我国未成年人资格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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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古代很多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证人例如《唐律》中就明确规定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作证“基于律得相容者,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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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现代,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作证的相关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70条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根据上述两部法律之规定,可以看出我们现在对于未成年人作证是有条件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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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作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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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智力发育不完全、涉世未深、对社会的理解不够全面,因此,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作证就存在其固有的特征,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真实性强,准确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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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童言无忌”。的确如此,未成年人由于其智力尚未发育完全,人生阅历不够丰富,世界观尚未形成。他们生活的环境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是一个在父母的庇护下的环境,每个做父母的都希望给子女一个美好的童年,因此,他们看到的世界往往是最美好的一面。而且在学校里的教育灌输的也是诚信的思想,古代那些诚信的典范总是一次又一次的出现在课本里。这很容易让未成年人形成一种假象的认识——这个世界都是好的。因此在生活中讲真话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他们的一条行为准则。另外,未成年人记忆力较好。因此,笔者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自身单纯性和利益的浅薄性,未成年人作证的真实性较强。但是由于其年龄、文化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感知、判断、认知、表达等能力均较弱,特别是理性认识较差,经过一段时间后未成年人在作证时通过回忆将所知道的案情表达出来就存在准确性低的问题。 http://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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