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第三人制度[①]在各国的确立不是偶然的,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它的确立有两个方面的根据:社会经济关系的纷繁复杂和诉讼制度本身的发展以及诉讼规律的要求。真正规定这一制度的现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我国引入第三人制度后,对其作了如下概述,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其中,前者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独立参加诉讼;后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参加诉讼的根据主要有: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http://www.paper51.com 二、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的现状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当前我国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条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三个条文,极为简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第三人的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但是相对于纷繁复杂且常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司法实践而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的保护,现行主要法律依据及简要分析: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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