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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

1.国外的立法概况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5条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在主要方面是欺骗性的广告,既要考虑广告说明词、句及设计、声音或其组合本身,还要考虑其对相关事实的表述程度。’[①]由于该规定只强调虚假广告的欺骗性而忽略了虚假广告的误导性,因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又作出了补充性的解释: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②]由此可见美国的虚假广告包括两层含义:欺骗性的和误导性的广告。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2)《西班牙广告法》规定:“那种以任何方式,包括其表达方式,诱使或可能诱使广告对象犯错误,因而可能影响其经济状况,损害或可能损害某一竞争者的广告是骗人广告”。[③] copyright paper51.com

(3)英国是世界上广告业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1907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广告法》法典,明令禁止‘不正当的或欺骗性的广告’。1968年制定的《交易表示法》中,也有禁止商品和服务广告中的不正当表示的条款,如虚伪陈述、广告侵权等。”[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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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国是世界上广告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消费法》中规定,‘禁止发布含有错误断言、标注、介绍,或者会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不管其形式如何’。[⑤]法国政府于1968年制定了《限制诱惑销售及欺骗性广告法》,主要是限制引诱销售或不正当的广告表示。” copyright paper51.com

总的来说,这几种立法上的定义是比较全面和科学的。误导性的定义更深层地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将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形象作为虚假广告认定的一个前提,从而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是较为合理与先进的立法。 copyright paper51.com

2.我国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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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制主要是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本法没有直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但其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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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在此基础上我国虚假广告侵权研究者于林洋给虚假广告作了比较完整的定义:虚假广告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广告。[⑥]该定义既明确了虚假广告的主要内容又从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顺应了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利于呼吁诚信经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文明,符合社会正义、公平,也是法制文明的需要,是比较科学的定义,笔者也赞同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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