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积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也消极地强化了各国法律的差异性。由于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国际私法实践中会因为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造成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排除相应外国法的选择适用,影响国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良好形象。因此,我国应该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 paper51.com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公共秩序保留,也称公共政策,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因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有的学者又将其表述为:“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①]笔者认为,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一国有权保留甚至限制排除因依冲突规范而适用外国法时,该外国法的适用将导致与本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基本政策等相抵触的法律规范,这项特殊的权利为国家主权之延伸。 copyright 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