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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国家赔偿法》却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等,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存在很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故国家赔偿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具有进步意义的。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copyright paper51.com

精神损害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侵辱估价之诉”, 即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受害人均可提请诉讼。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②]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萌芽。英文对精神损害赔偿一词有多种表述,它们都具有“精神损害赔偿”之意,日文将精神损害赔偿称为“慰籍料”,原意为一种慰抚金,它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对于流内殴议贵者、殴言内外亲戚、殴言父母祖父母、殴言姑舅、奴婢言旧主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均规定予以刑罚制裁。”[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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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不是表现为受害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是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少。其中,精神痛苦是自然人这一法律主体可能遭受的精神损害,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的丧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未作出规定,而仅在民事侵权中有所规定。参照相关学者[④]的建议,笔者将精神损害作了如下定义: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精神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的、心理上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产生的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精神痛苦,严重者甚至导致精神分裂。综上,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可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害了公民的精神权利,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其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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