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起源 copyright paper51.com 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建立,使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被各国普遍确认,然而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公司法人格制度的不完善性日益显现,实践中出现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对此束手无策。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便随着社会的发展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应运而生。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1],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 http://www.paper51.com
公司作为法人,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团体性、独立人格性。公司的团体性主要表现为公司的所有者、支配者不再是一个人[2],即是多数成员的多方面的意志或意思,在客观上形成有异于团体成员个人意志的团体意思或者意志,确保公司形成其特有的财产机制、内部隔离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公司独立的人格性又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的成员人格相对独立,其独立的基础就在于两者的财产是可分的;二是公司法人以公司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由此可见,公司的法人制度正是基于分离原则才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投资人风险自负的责任原则,改变了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对价的公平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承认并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由于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对于股东不放弃或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施与制约措施,以至于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被侵害者由于只同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而难以得到切实的救济办法,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也失去了传统法人制度安排的平衡。针对上述现象,上个世纪初美国率先创制了一种与公司法人制度有关的法律措施——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法人格的机能加以否认,直接追诉到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基于解决上述问题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近代针对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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