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入宪,公民对公平、正义等要求的不断提高,司法独立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是维护个人的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人们权利的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①在此基础上司法独立便成了一种工具,一种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工具。“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是终极意义的价值,而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它的最终的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无私的解决争端”②。“司法独立不过是自在自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法律存在的价值是追求正义和理性,独立的司法可以追求正义和理性为目标,这是它的内在的价值和冲动。”“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③从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它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是解决社会和政治国家,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矛盾对抗的根本方法,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在我们国家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的原因。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今天,强调司法独立无疑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http://www.paper51.com 一、 司法独立的基本内涵 paper51.com 司法独立思想最初在1701年英国的《王位继承法》中有所反映,该法规定国王除非上下议院的要求不得将法官免职,这就意味着排除了国王(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然而发展至今日,司法独立已经有了更深刻的内涵。普遍的司法独立一词它包涵两个方面的意义,即结构上的意义和程序上的意义。 结构上的意义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程序上的意义指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虽然上述两方面的意义赋予了司法独立最本质的特征,但在实际理解、操作中,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又有所差别。司法独立思想的理论来源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三权分立学说为西方司法独立思想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为以后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勾勒出了基本框架。司法独立在西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法院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鼎足而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对各类诉讼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具有该项权利;法官一旦被任命,即依法取得独立地位,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制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第二,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互相独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干涉,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上级法院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和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第三,法官依据法律,经验和良知对案件进行自由裁量,不受各方意见的影响和约束。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