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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司法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和完善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尤其是进入WTO,经济的一体化也催促着中国法制完善的步伐。在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无疑是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作为法律领航地位的宪法,更是重中之重。面对宪法体制的完善和针对本国的情况,比较我国宪法与其他成熟宪制国家的差距,宪法的司法化是一个越来越值得探讨的问题。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           目前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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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国现在的理论界普遍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学者们大多认为宪法的本质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或者说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但是我个人认为,在新的形势下,宪法所反映的不仅仅是政治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媒介和手段。格老秀斯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所谓政治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有约束力的法律。这种法律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①现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宪法被视为政治宣言和纲领,表达和反映的是人们的政治信念和政治追求,很少有人把宪法作为法律对待,一直到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才借由大法官马歇尔之手将宪法作为法的本质与挑衅的姿态摆上宪法史的桌面。列宁也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②但是一般来说,宪法是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是根本法意义上的法,这使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别,这一点是宪法作为一国之根本法地位的表现,这一点似乎比存在讨论的必要。另外一点,宪法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法,即宪法部门,在是宪法法律性之体现,就这一点来讲,宪法在我国作为部门法来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相比就显得地位很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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