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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007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他的储蓄账户里只有170多元,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想取款100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了个“0”,变成提款1000元,而ATM竟然依其指令吐出1000元。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于是,他便利用ATM机的这一系统错误,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并携赃款潜逃。其后,于2007年12月16日,许霆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量刑的依据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且数额特别巨大。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许霆案”发回重新审判。重审判决:其盗窃罪的罪名与盗窃金融机构的事实没有变化,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此判决将在最高院核准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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