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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自论文无忧网 www.paper51.com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http://www.paper51.com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取得时效,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可见,善意取得包括了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的内容。作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制度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有必要进行研究和探讨。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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