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能否在法院审理的任何程序中主张诉讼时效并获得时效利益,法律无明文规定 paper51.com
有的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期间,被告并没有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未依职权审查诉讼时效,判决后,被告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上诉理由上诉。对此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否主张对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这一权利的行使作出审级上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在二审中主张诉讼时效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允许。而预防当事人追求审级利益,只能靠完善法律来实现,不能靠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实现,既然现行法律未对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的审级利益作出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当事人追求这种程序利益是正当的,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人认为,当事人就对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一审未提起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即使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也不应支持,二审更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copyright paper51.com (四)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实为消灭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使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留下空白 copyright paper51.com 我国多数学者反对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其理由据说是取得时效与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相背,这种制度会鼓励人们哄抢、强占公私财产,危害社会秩序,与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传统美德相矛盾。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只要我们分析一下取得时效的条件就会明白,取得时效不但不会鼓励不法行为,危害社会秩序,而且能够解决没有这种制度所产生的不公平问题,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安定。⑥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