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免除责任的时候,负有证明情势的发生不能为自己所能控制,即情势变更非因自己的主观过错而发生的举证责任。另外还需要注意情势变更的发生虽然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但是合同双方负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paper51.com 4.情势发生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商业习惯、合同性质等作为判断标准。如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即便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完全意识到仍要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 http://www.paper51.com 5.因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赋于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仅仅因为价格的超常涨落,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即遭受“经济废墟”或“生存毁灭”的结果,而另一方当事人由此而获取巨额利益,显然不公,也有悖于诚实信用。[④]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