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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对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一、胎儿的界定

无论对任何问题进行研究,都必须搞清楚这个问题的概念,要想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进行研究,首先要做的就是讨论清楚什么是胎儿。目前,学术界仅仅针对胎儿定义的界定就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一些学者将胎儿定义为“尚在其母子宫中的胚胎或尚未出生的胎儿[①]”;有的学者则理解为“胎儿是处于母体之胎盘之中的生命体,是生命体发育的一个阶段,即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的存在形态[②]”。我国著名学者胡长清与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同,他认为“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于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③]。”笔者同意胡长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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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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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进行行之有效的研究,就必须先研究其产生的理论基础,理论往往对实践中的研究起到了指导作用,同理,胎儿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也起到了宏观指导作用。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才能对胎儿的权益的保护进行追本溯源的剖析,才可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所谓理论指导实践,也正是如此。在当前的法学界,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理论的研究结果存在分歧,到目前为止,主要是分为人身权延伸保护说、生命法益保护说和权利能力说三种不同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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