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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别程序,充分体现了我国限制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原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违背了当初设立死刑复核权的目的,所以,完善死刑复核权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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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死刑复核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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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又由于生命不同于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具有可恢复性,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所以死刑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法,故又称之为极刑。1马克思曾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2起初,复仇是无规则、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落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这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必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恰好起到这一作用;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用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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