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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论

一、间接正犯的由来及概念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在中国刑法理论上,间接正犯的研究也是晚近才开始的。但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间接正犯却有着悠久的历史。 内容来自www.paper51.com

近代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正犯的概念,最早是产生在主观主义并没有普遍发达时代的德国刑法学。法学界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之不足而推衍出来的一个范畴。德国学者曾指出:在教义学史上,间接正犯原本只扮演了“替补者”的角色。人们当时想将那些顾及共犯的严格的从属性因教唆而不可能处罚的案件包括进去。按照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只要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即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这就是所谓共犯独立性说。按照这种学说,间接正犯显然是正犯,在理论上毫无承认的必要。而按照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共犯具有从属性,即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从属于正犯的犯罪,又称从属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就没有处罚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理由。但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等同于利用工具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以正犯构成犯罪作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那么,该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就难以依法论处,这显然不合乎情理。在这种情况下,为调和客观主义共同犯罪理论的矛盾,将这种教唆犯和帮助犯名之曰间接正犯,使之对被利用者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罪责,这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由来。 copyright paper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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